射洪企业商标注册要遵循哪些原则
作者:遂宁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5 08:09:36
很多个人或企业都已经通过了遂宁商标注册的申请,并且下发了《商标注册证》。不过有些人因为不注意,会将《商标注册证》在不经意的情况下遗失或弄得破损。那么怎么才能补发商标注册证?这个时候就需要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了。并且取得商标再次发出的《商标注册证》的程序。
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办理途径有什么?有两种,一种是申请人直接去商标局办理。另一种就是委托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出申请后,如果是《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果材料备齐并且符合规定,经过商标局审查后会在《商标公告》上发布遗失声明,并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如果是《商标注册证》破损的,不仅要按规定备齐材料还需要将破损的《商标注册证》一同交到商标局,审查无误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想找注册商标代理机构,我司欢迎大家前来办理,我们会以优质的服务和专业的人员来帮您解决关于注册商标过程中遇到的的问题。
知识产权贯标逐渐成为企业之间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决定企业生存与持续发展的主要资源,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贯标意味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做这些知识产权贯标的意义在哪,那么知识产权贯标的作用及优势有哪些呢?
1、提高收益增值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让企业在融资、投资并购等资产运作上获得更大的收益。
2、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强化企业领导和员工知识产权创造意识,充分调动员工创造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充分发挖掘其创造潜力,取得量多、质高的创新成果。
3、全面风险防范强化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优化管理机制,降低运营风险。
4、政府资助及申报项目实施贯标有利于企业通过国家高新企业认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证、专利试点等项目认证及获取政府相关项目资助。以上是关于知识产权贯标的作用及优势。
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有什么区别,快来和注册公司小编一起看看吧。(一)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二)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内涵不同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
(三)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注册方式不同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组成企业集团须批准和登记。但集团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记手续。
(四)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五)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管理的原则和依据不同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集团公司是独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经营与运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集团公司如果是集团成员,必须履行集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作为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担起集团管理的重任。集团公司与集团利益的协调,与成员企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集团立法和集团协议(章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企业集团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一样,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它对其他成员企业除另有约定外,不承担债务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比较滞后。集团的设立、集团成员关系的处理,母子公司的关系,企业集团的管理基本原则,集团的垄断,行政性集团公司等问题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规范。
前些日子在审理一起商标案件的时候,一位当事人的自言自语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原告是一个普通人,长期使用的商标被竞争对手申请了注册商标,直到被对方诉了侵权才知晓遂宁商标注册这回事。当时正是双方当事人在做法庭辩论,在一轮言辞激烈的辩论结束的时候,他像是自言自语一般嘟哝了一句:商标我一直在用,搞什么注册嘛!开庭结束后,我和他聊了两句,发现他的逻辑其实特别简单。这个商标是他最早开始使用,并且一直都在用,在当地也小有名气,所以这个商标理所当然应该是他的。他感到困惑的是,法律为什么要特意设置一个注册的程序?
其实,当事人的疑问涉及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商标作为一种权利是如何得来的?世界各国采用的制度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商标注册制度,即商标只有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之后方才成为一项权利,从而能够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我国。而与此相对的另一种制度就是商标无需申请注册,只要通过实际的使用即可形成商标权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即使可以申请注册,也不过是作为权利的凭证,如美国。应该说,我国选择第一种制度是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对我国的商标事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根本性的重大作用。
对于经营者来说,在我国,一旦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则可以获得法律的完全保护。比如说我有一个李逵商标,一直以来都在我卖的斧头上予以标示,而且很有一些名气。如果这是个注册商标,那么首先,别人在斧头或者类似的镰刀、锤子等东西上就再不能注册李逵商标了,其次,一旦别人在斧头上使用了李逵商标,我就可以上法院去告别人或者让工商局去检举。如果我的李逵是个非注册商标,那我就面临两个困境,一个是没有办法阻止别人也在斧头上使用,我就打不了李鬼,另一个是有可能面临本文篇头所提的情形,即被别人将李逵注册在斧头上使用,结果就是我自己不能使用,即使使用也可能被别人告上法院。
当然,并不是没有注册的商标就完全得不到保护,上文所提案件的原告的想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国家的商标法其实也规定了他说得这种情形。如果这个案子的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确实他使用这个商标比别人要早,而且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他请求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将别人注册商标撤销的申请将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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