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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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遂宁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3 08:32:38

专利申请不具备单一性就得分案申请,一方面国家为了避免交一次性保护多项权利。那么,今天专利申请为您介绍分案的几种情况。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近年来商标保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采用一种新策略商标版权化。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版权化的商标在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版权登记证书,权利人就可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

版权证书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这时候当用商标权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感觉到吃力无奈时,版权却可以轻轻松松的解决问题。实践中当商标与版权有着重合领域之时,想要让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全面的保护,商标的申请注册与版权登记,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商标权与版权的结合,才能够给自己的知识产权带来最大程度上的保护。

反之,少了任何一方的保护,都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阻力。毕竟,能够全类进行遂宁商标注册的土豪还是占少数的。而由于商标本身有着分类别注册的局限性,碰到了上述的情况,运用商标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变得异常困难。

依据《商标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侵犯:

(1)若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进行了遂宁商标注册,如该商标是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则该项使用不属侵犯另一注册商标。

(2)以下使用只要是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做出,则不属侵犯注册商标─(a)任何人使用他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或其业务地点的名称;(b)任何人使用他的业务的前任人的姓名或名称或他的前任人的业务地点的名称;(c)使用标志以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d)因有需要显示某货品或服务的原定用途(例如作为附件或零件之用)而使用该商标。

(3)凡任何人在于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任何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标志,而该人或其先前的所有权持有人在下述日期(两者中以较早者为准)之前的某日起已在持续如此使用该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标志─(a)某注册商标在首次使用的日期;及(b)该注册商标在的注册日期,则该项使用不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公司注册地址这个简单而又必不可少的公司成立要件。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我们今天聊聊公司注册地址这个简单而又必不可少的公司成立要件。

公司注册地址的选择(1)注册地址的考量因素公司注册地址,即公司住所,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除商业运营相关的考虑因素外,以往选择公司的注册地的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注册地的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及其他可能享有的优惠政策。

之前各地为了吸引企业落户,竞相出台地方性的税收优惠与财政扶持政策,导致出现了一些“政策高地”与“税收洼地”,注册在此类“政策高地”与“税收洼地”的企业往往能够享受此类地方性的税收优惠与财政扶持政策。需要提醒的是,国务院2014年11月份曾发布国发62号文,要求对地方政府、各部位制定的税收、非税收入、财政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然而2015年5月份,国务院另行颁布25号文,明确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并声明暂停执行62号文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

中央、地方及企业之间的博弈决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走势及推进进程。“政策高地”与“税收洼地”是否能长久,地方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走向如何,的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早期创业公司,我们还是建议公司首先从在哪里注册更为利于业务的开展的角度来考虑公司注册地址的问题。

异地经营的风险严格从合法合规性的角度来看,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需要一致。如果需要异地经营,建议在异地经营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以满足法律合规性要求。实践中,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究其原因,一方面主管行政机关对此类违规行为的纠察力度不大,另一方面对于早期公司,资产及业务体量不大,这类违规行为的纠正相对比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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